斯里兰卡的一票货,报价方式是fob,付款方式是l/c,现在货已发船已,货代要求我们签署"放 货 通 知 书",是否合理?
放 货 通 知 书
to: 深圳xxx物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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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有我司如下货物:
hbl no.:
mbl no.:
container no.:
vsl/voy:
pol/pod:
etd:
我司已与国外货人签订l/c协议,同意贵司将这票货物的mbl予以放货。
根据FOB条款下的规定,卖方只需负责将货物交到装运港即可。货物的运输费用及相关费用由买方承担。因此,货代要求您签署"放货通知书"并不属于FOB条款下的责任范畴。货代此举可能是为了确保您的付款及时到位,以保证货物的顺利放行。您可以与货代进行沟通,尽可能明确其要求的合理性,以及合作的细节。但是,请确保透彻理解协议内容和风险。
这类东西不要签,这个协议除非是钱有回。我以前有个美国客人过(客人钱下单后就打来了),等好,我们签了这个协议,货代直接就跟客人,货到港,直接给BL让客人清关,试问 客人提了货,还会给钱? LC有强制性,但也有一定风险的,试问证行是否信誉度刚刚的
货代公司是对你们的负责,L/C是散货拼箱。要是你的货款全部结清了,你直接签署放货通知的话,货到了港口,货代公司才会放货,要是没取完全,货代公司还可以帮你截一下货。
是这样:你现在拿到的提单 是 HBL所以要货代先放货给斯里兰卡的,这样你客户从银行拿到你的单据,客户才能提货。不然即使拿到你的单据,如果你货代没有把 MBL 放货的话。你客户也提不了货! 1. 主单(MBL)的放货形式是这样的: 发货人(你)------船公司-------货人(你客户),你信用证,所以这种形式下,只要客户通过银行拿到你给银行的提单,他们就能直接提货。 2.分单(HBL)的放货形式是这样的 发货人(你)----指定货代----船公司-----指定货代国外(其实就是你客户的货代)------客户。 所以 只有 你的指定货代先把提单(MBL)放给 他们的国外(也就是你客户的货代),这样你客户从银行拿到你的单据,才能从货代处提货。
你的就属于第二种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