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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运代理的业务范围

中世通进出口2024-06-30 01:30:01浏览: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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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代理在委托权限内为了委托人的利益从事的行为,不论使用了委托人的名义,国际货运代理行为产生的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做外贸的朋友基本上都会联系货代去处理境内外货物的运输、装卸等相关事宜,你们知道吗?其实物流行业中,最早兴起的就是国际知名的国际货运代理公司。国际货运代理服务热线:139-1777-6136

国际货运代理的产生

国际货运代理的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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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国际贸易的日益活跃和运输多样化的发展,在国际贸易交流过程中会牵涉货物的装卸、存储及境内外的运输等多方面专业业务,而贸易经营者和运输经营者都没有足够精力去处理每一项具体的业务,因此需要委托代理人为其办理一系列的商务手续,避免货物在运输、交割过程中发生信用风险。在此背景下,国际货运代理应运而生。

国际货运代理的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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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10世纪起

国际货运代理开始出现

随着公共仓库在港口及城市的建立,随着海上贸易的扩大及欧洲交易会的举办,货运代理行业逐步得到发展。

起初,货运代理作为厂家、商人或进出口者的佣金代理,依附于货方,进行各种经营管理,如装卸、结关、存储、运输、销售和收取货款等。

到16世纪

已有相当数量的货运代理公司签发自己的提单、运单及仓储收据等,这些公司有的至今还存在。

18世纪

货运代理开始把几家托运人运往同一目的地的货运集中起来托运,同时开始办理投保,后面逐步发展成现在我们熟悉的、中间性质的独立的行业,并渐渐地停止了收取货款和其他财政管理的业务。

“蒸汽机时代的到来,引起一场运输上的大革命,受到货运代理的极大欢迎。”

1850年以后

铁路运输因其速度快、运费低(仅为马车运费的1%)几乎完全垄断了陆运货物,并且进入了与沿海、内河航运的竞争。而海上运输也发生了较大的革命,终于使建造用于装卸笨重货物的大船和汽动吊机成为可能。

这时,货运代理在一国的经济中占据了一定的地位。它不仅是运输的专家,而且能为其出口客户找到最快、最经济的路线。

1880年1月19日在德国莱比锡

第一次国家级货运代理协会代表大会在德国召开。美洲和欧洲的货运代理组成了行业组织,而对于其他大陆来说,多数是进口国,其货运代理作为本地区或本国在港口的收货国际货运代理及进口报关行发挥着作用。

1926年5月31日

16个国家的国家级货运代理协会在奥地利首都维也纳成立了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Freight Forwarders Associations),简称FIATA。

这是一个非营利性国际性的非政府货运代理行业组织,以维护全球货运代理人的利益为宗旨,致力于促进该行业的发展。

20世纪八九十年代

随着世界经济的全球化和信息时代的到来,国际货运代理国际贸易和货物运输迎来了大发展时期。国际海上运输进入了以集装箱班轮运输为主体的新时代。

20世纪末至21世纪初是全球货运代理行业迅猛发展的黄金时期,该行业对国际贸易及世界经济的发展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国际货运代理的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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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以作为当事人从事下列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

1.

揽货,订舱(含租船、包机、包舱)、托运、仓储、包装

2.

货物的监装、监卸,集装箱拆箱、分拨、中转、及相关的短途运输服务

3.

进口报关、报检、保险

进口报关、报检、保险

4.

缮制签发有关单证、交付运费、结算及交付杂费

5.

国际展品、私人物品及过境货物运输代理

6.

国际多式联运、集运(含集装箱拼箱)

7.

国际快递(不含私人信函)

8.

咨询及其他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除上述各项业务外,现在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还可以从事第三方国际物流服务、无船承运业务等。

国际货代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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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国际货运代理作为代理人的权利

⑴以委托人名义处理委托事务。

⑵在授权范围内自主处理委托事务。

⑶要求委托人提交待运输货物和相关运输单证、文件资料。

⑷要求委托人预付、偿还处理委托事务费用,如运输费、仓储费、港杂费、报关报检费等。

⑸要求委托人支付服务报酬。

⑹要求委托人承担代理行为后果。货运代理在委托权限内为了委托人的利益从事的行为,不论使用了委托人的名义,国际货运代理行为产生的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⑺要求委托人赔偿损失。我国《合同法》第407条、第408条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或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另行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而给受托人造成损失,受托人有权要求赔偿。

⑻解除委托代理合同。可随时解除,但应赔偿损失。

1.2

国际货运代理作为代理人的义务

⑴按照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⑵亲自处理委托事务。

⑶向委托人报告委托事务处理情况。

⑷披露委托人、第三人。

⑸向委托人转交财产。

⑹协助、保密。

1.3

国际货运代理作为代理人的民事法律责任

⑴因过错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⑵与第三人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⑶明知委托事项违法的,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⑷擅自将委托事项转委托他人,应对转委托行为向委托人承担责任。

⑸无权代理,对委托人不发生效力,自行承担责任。

2.1

国际货运代理作为承运人的权利

⑴检查货物、文件权。

⑵拒绝运输权。

⑶收取运费、杂费权。

⑷取得赔偿权,运输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或全面履行前,托运人可单方中止合同或变更合同内容,在此情况下承运人有权要求托运人赔偿。

⑸货物留置权。托运人或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及其他运输费用,承运人有权留置相应货物。

⑹货物提存权。承运人无法得知收货人或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货,承运人有权向公证机关突出提存申请,将货物交给公证机关指定的保管人保管。对不易保管的依法拍卖变卖,扣除运杂费后提存余款。

2.2

国际货运代理作为承运人的义务

⑴及时安全运送货物。

⑵选择安全合理的运输路线。

⑶发送到货通知。

⑷妥善保管货物。

2.3

国际货运代理作为承运人违反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⑴迟延运输的赔偿责任。

⑵货物损毁、灭失的赔偿责任。如属海上运输,按照我国《海商法》规定,赔偿限额应为“每件货运单位666.67SDR或每千克2SDR”。

⑶承运人之间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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