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的公司只是单次苏州出口,那么你可以将该苏州出口作为一笔单独的业务进行结算,并根据实际情况制作出口合同并签署。具体来说,你需要根据客户付款情况制定出口收款账期,比如以L/C(信用证)、T/T(电汇)等方式进行贸易,同时需要关注汇率波动和相关税费问题。
如果你的公司没有出口权,但进行了单次出口,那么你需要找到一家有出口权的贸易公司代理你的出口,将货物出口到海外市场。你需要与该贸易公司签署代理协议,并在合同中约定具体事项,比如委托内容、代理费用、委托期限、质量标准等相关细节。
在任何情况下,为了更好地管理出口事务,建议你及时记录对方资料、采购清单、发票信息、物流信息、贸易合同、海关单证等一系列相关文件和事项。若出现问题,及时解决,并保留好相关证据,以保障贸易交易的公平性和法律性。
最新的关于苏州退税的文件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出口企业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不再实行增值税税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财税[2004]101号),发文日期为2004年6月4日。根据该通知,对于出口企业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不再实行增值税税专用缴款书管理。具体内容如下:
1. 2004年6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凡增值税专用是在2004年6月1日以后具备的,出口企业在申请苏州退税时,除特殊规定外,免予增值税专用税票。
2. 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用国际招标国内中标的机电产品,以及外商投资企业采购的国产设备,凡增值税专用或普通是在2004年6月1日以后具备的,中标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在申请退税时,除特殊规定外,免予增值税专用税票。
3. 外贸企业2004年6月1日以后出口的货物、中标企业销售的中标机电产品以及外商投资企业采购的国产设备,若属于从非生产企业购进的,若退税单证齐全,可按规定申请退税。
4. 生产企业2004年5月31日以前因具增值税专用税票而多缴的税款,可抵减2004年7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款,未抵减完的,经稽核比对排除企业有偷税行为后,从原入库的金库中退还。
5. 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仍实行增值税专用税票管理。出口企业出口的消费税应纳税货物,其消费税专用税票管理法仍按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6. 对于2004年5月31日以前出口货物,凡规定需要具增值税专用税票的,各级国税机关应按规定及时提供。
7. 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增值税的征管和对未纳入防伪税控、稽核系统监控范围的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管理。并要严防异常销售和假抵扣凭证虚假申报情况。
这是该通知的主要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你。如有更多疑问,请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