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中欧班列回程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估价指导意见》执行两年多以来,乌鲁木齐海关合计为企业扣减境内段铁路运费332.25万元,减征税款67.77万元,惠及企业114家。但有部分企业对境内段运输以及相关费用如何申报扣减还有疑虑,那就一起来看看小编精心为大家准备的申报小贴士吧!
《乌鲁木齐中欧班列回程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估价指导意见》所称中欧班列,是指按照固定车次、线路等条件开行,往来于我国与欧洲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集装箱国际铁路联运班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称《审价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回程运输进口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发生的运输以及相关费用可以在进口货物的价款中单独列明的,不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根据《审价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运输及其相关费用需要分摊计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根据客观量化的标准进行分摊,并且同时向海关提供分摊的依据。
《中欧班列回程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估价指导意见》明确了四种符合客观量化标准的分摊依据。
(1)中欧铁路各线段当期运价。
(2)起卸前、后运输及其相关费用成本比例。
(3)起卸前、后运输距离比例。
(4)其他符合客观量化标准的分摊依据。
1、申报成交方式为EXW、FOB、C&I且符合扣减情形的,企业可直接在进口货物报关单运费栏内申报起卸前发生的全部运输及其相关费用;
2、申报成交方式为CIF或C&F境内目的口岸且符合扣减情形的,企业可以负值的形式在报关单“杂费”栏内填报起卸后运输及其相关费用。
注意:申报成交方式为C&F或CIF边境口岸的正常情况下无需对进口货物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进行调整。
只有在我国境内输入地点换轨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才可以从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中扣除。若换轨地点在境外,比如哈萨克斯坦、蒙古或俄罗斯境内,则不符合扣减情形。
海关审核运费的基础是企业实付、应付的运输费用。如企业提供的分摊依据明显与实付应付的基本原则相悖或者存在其他问题,可能导致境内段运输及其相关费用无法扣减。
企业提供的分摊依据需符合客观量化的标准。如企业仅能简单提供订舱企业出具的简单说明,例如兹证明该票货物境内段运费为XX元,但不能提供该笔费用的来源、计算方法等佐证材料,该依据不符合客观量化标准,会导致海关无法据此开展审核,从而无法扣减境内段运输及其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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