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代理人进行货物通关时,必须缴清税款后方可放行,那么如何确定货物的完税价格呢?
针对出口加工、修理后复运进境的货物又该如何确定完税价格呢?
让我们先假设两种情形:
假如:你经营着一家医疗器械公司,器械的某个部件坏了,而这个部件的修理技术又是国内所没有的,需要运出境外修理,那么修好后再次进境时货物的完税价格该如何确定?
假如:你经营了一些牛皮鞋生产企业,将半成品大量运往境外加工成牛皮鞋、牛皮包等成品再次运回境内时,完税价格又该如何审定呢?
遇到这些特殊情况时,如何正确地审定特殊青岛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首先明确一点,什么叫完税价格?
“经海关审查并确定作为课税标准,据以计征关税的货物价格称为完税价格。”
简单来讲:关税额=完税价格*关税税率(从价计征)
确定完税价格是确定所需要缴纳关税额的前提。
其次,特殊青岛进口货物是指什么?它的完税价格如何确定?
第一种: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且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关键词:
运往境外修理
已向海关报明
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
完税价格:
境外修理费+料件费
若超出海关规定期限复运进境,按一般进口货物来估价。
第二种:
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且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境外加工费和料件费以及该货物复运进境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关键词:
运往境外加工
已向海关报明
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
完税价格:
境外修理费+料件费+复运进境的运费、保险费
若超出海关规定期限复运进境,同样按一般进口货物来估价。
温馨提醒:
尽量将货物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否则按一般进口货物估价办法,缴纳的关税可能就多了不止一点点哦~
那么问题来了:
为什么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的完税价格要比运往境外修理的货物多一个“复运进境的运、保费”呢?
这是因为,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货物在出口时和复运进境时仍视作同一货物,归类在同一种商品编码项下,它的运保费在初次进境时就已经计算过了,无需重复记税。而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在出口时和复运进境时视作不同货物,归类在不同的商品编码项下,所以此时的完税价格需要再加上它复运进境的运保费。
看到这里,对于前面假设的两种情形,你现在知道它们该如何审价了吗?
更多内容请参读《海关总署第213号令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