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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指南(南京篇)

中世通进出口2024-08-15 21:00:01浏览: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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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建立并遵守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的,海关将依据《食品安全法》相应条款之规定给予处罚。

备案范围:向中国大陆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进口食品的进口商(以下统称进出口商)的备案管理。

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指南(南京篇)

一、本指南所列经营食品种类:肉类、蔬菜及制品类、糕点饼干类、蛋及制品类、植物性调料类、蜜饯类、水产及制品类、干坚果类、卷烟类、中药材类、其他植物源性食品类、茶叶类、粮谷及制品类、罐头类、调味品类、油脂及油料类、乳制品类、其他加工食品类、饮料类、蜂产品类、特殊食品类、糖类、酒类之外的产品,如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部分量食品种、部分油籽类、水果、食用活动物等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请材料,进口商应当是先向企业工商注册地海关申请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1.填制准确完备的进口商备案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的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3.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4.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

5.拟经营的食品种类、存放地点;

6.2年内曾从事食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食品品种、数量)。

三、办理流程

1.

进口食品进口商应当通过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http://ier.customs.gov.cn)或“互联网+海关”向企业工商注册地海关申请备案,同时提交纸质申请资料,并对所提供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2.

进口商提交备案信息后,获得备案管理系统生成的申请号和查询编码,凭申请号和查询编码备案进程或修改备案信息。

3.

隶属海关初审合格,南京海关核实企业提供的信息和资料,信息、资料真实完整的,提交海关总署批准并发布。

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备案处置:

1.

进口商在申请备案时提供虚假备案资料和信息的,不予备案;已备案的,取消备案编号

2.

进口商转让、借用、篡改备案编号的,纳入信誉记录管理,并加强其进口食品检验检疫。

四、后续管理

1.海关对已获得备案的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信息实施监督抽查。

2.海关定期抽查并核对报关单中填报的信息是否与备案信息一致,并且对进口商建立并遵守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的情况按比例进行稽查。

3.海关发现备案信息不符合要求的,相关企业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完善备案信息;未按要求办理的,有关情況将作为不良信誉记录录入系统。未建立并遵守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的,海关将依据《食品安全法》相应条款之规定给予处罚。

(来源公众号:南京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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