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凭借着扎实的制造基础、雄厚的科研优势、强劲的创新推力,我国无人机产业持续发展,关键技术不断取得突破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消费级无人机出口国。为加强对国外技术准入法规、标准的研究,更好的服务优势产业出口,海关总署在深圳建立了无人机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评议基地。欧洲作为我国无人机的主要出口地区之一,本期,基地将对我国无人机产品进入欧盟需满足的相关技术准入要求进行解读。
欧洲航空安全局于2002年成立,是欧盟机构,负责在民用航空安全领域执行监管任务。2015年EASA颁布《无人机监管框架》技术意见,皆在欧洲范围内形成一致的无人机监管政策,正式拉开了欧洲范围内无人机统一监管的序幕。2019年EASA发布(EU)2019/945法规及其附件,将无人机分为开放类、特许类和审定类三个类别,其中对开放类无人机做产品设计的规定。
1.无人机ClassC0 0
(1)无人机有效载荷在内的最大起飞质量小于250克。
(2)无人机平飞最大速度为19米/秒。
(3)起飞点以上的最大可达高度限制在120米。
(4)在所有预期的操作条件下,包括在一个系统或在适当情况下多个系统发生故障时,必要时遥控驾驶员按照制造商的操作说明,可以安全地控制稳定性、机动性和数据链性能。
(5)设计和构造应将运行过程中对人员的伤害最小化,除非在良好设计和制造的前提下在技术上无法避免,否则应当避免出现锐边。如果装有螺旋桨,其设计应能限制螺旋桨叶片可能造成的任何伤害。
(6)由电力驱动,其标称电压不超过24V直流(DC)或等效交流(AC)电压;其可接触部分不得超过24V直流或等效交流电压;内部电压不得超过24V直流或等效交流电压,除非确保所产生的电压和电流组合即使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损坏时,也不会导致任何风险或有害电击。
(7)如果配备了跟随模式,当该功能开启时,应该在距离遥控驾驶员不超过50米的
范围内,并且遥控驾驶员应能够重新获得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的控制。
(8)投放市场时附有用户使用手册。
(9)包含一份由欧盟航空安全局(EASA)发布的信息通知,提供根据第2019/947号实施条例(EU)适用的限制和义务。
2.无人机ClassC1
(1)其制造所用材料、具有的性能和物理特性,应确保在人体头部受到终端速度冲击时,传递到人体头部的能量小于80J,或者作为替代方案,包括有效载荷在内的最大起飞质量应小于900克。
(2)平飞最大速度为19米/秒。
(3)起飞点以上的最大可达高度限制在120米,或配备一个系统,将地面以上或起飞点以上的高度限制为120米或遥控驾驶员可选择的一个值。如果该值是可选的,则应向遥控驾驶员提供关于飞行期间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地面或起飞点以上的高度的明确信息。
(4)在所有预期的操作条件下,包括在一个系统或在适当情况下多个系统发生故障后,必要时遥控驾驶员按照制造商的操作说明,可以安全地控制稳定性、机动性和数据链性能。
(5)具有必要的机械强度,包括任何必要的安全系数,并在适当情况下,具有稳定性,以承受在使用过程中受到的任何应力,而不会出现任何可能干扰其安全飞行的断裂或变形。
(6)设计和构造应将运行过程中对人员的伤害最小化,除非在良好设计和制造做法的情况下在技术上无法避免,否则应当避免出现锐边。如果装有螺旋桨,其设计应能限制螺旋桨叶片可能造成的任何伤害。(7)在数据链丢失的情况下,有一种可靠且可预测的方法,使无人驾驶航空器能够恢复数据链或终止飞行,以减少对空中或地面第三方的影响。
(8)除非是固定翼无人驾驶航空器,否则应有一个根据第13部分确定的不超过第15部分确立水平的保证A加权声功率级LWA。
(9)除非是固定翼无人驾驶航空器,否则应按照第14部分的规定,在无人驾驶航空器和其包装上加贴保证A加权声功率级标示。
(10)由电力驱动,其标称电压不超过24V直流或等效交流电压;其易接触部分不得超过24V直流或等效交流电压;内部电压不得超过24V直流或等效交流电压,除非确保所产生的电压和电流组合即使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损坏时,也不会导致任何风险或有害电击。
(11)具有符合标准ANSI/CTA—2063《小型无人机系统序列号》的唯一物理序列号。(12)具有直接远程识别。
(13)配备一个地理感知系统。
(14)如果无人驾驶航空器具有限制其进入某些空域区域或成片空域的功能,则该功能的运行方式应确保其能与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飞行控制系统顺利交互,而不会对飞行安全造成不利影响;此外,当此功能阻止无人驾驶航空器进入这些空域区域或成片空域时,应向遥控驾驶员提供明确的信息。
(15)当无人驾驶航空器或其控制站的电池电量达到较低水平时,向遥控驾驶员发出明确警告,以使遥控驾驶员有足够时间安全着陆无人驾驶航空器。
(16)配备灯光设备,用于保障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可控性和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夜间的醒目性,灯光设计应使地面人员能够辨别无人驾驶航空器和有人驾驶航空器。(17)如果配备了跟随模式,当该功能开启时,遥控驾驶航空器应该在距离遥控驾驶员不超过50米的范围内,并且遥控驾驶员应能够重新获得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的控制。
(18)投放市场时附有用户使用手册。
(19)包含一份由欧盟航空安全局发布的信息通知,提供根据欧盟法律适用的限制和义务。
3.无人机ClassC2
(1)有效载荷在内的最大起飞质量小于4千克。
(2)起飞点以上的最大可达高度限制在120米,或配备一个系统,将地面以上或起飞点以上的高度限制为120米或遥控驾驶员可选择的一个值。如果该值是可选的,则应向遥控驾驶员提供关于飞行期间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地面或起飞点以上的高度的明确信息。
(3)在所有预期的操作条件下,包括在一个系统或在适当情况下多个系统发生故障后,必要时由具有第“2019/947”号实施条例(EU)中规定的足够胜任能力的遥控驾驶员按照制造商的操作说明,可以安全地控制稳定性、机动性和数据链性能。
(4)具有必要的机械强度,包括任何必要的安全系数,并在适当情况下,具有稳定性,以承受在使用过程中受到的任何应力,而不会出现任何可能干扰其安全飞行的断裂或变形。
(5)如果是系留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留线缆的拉伸长度应小于50米,机械强度不小于:对于重于空气的航空器,航空器最大质量对应重量10倍和对于轻于空气的航空器,最大静推力与飞行中最大允许风速的空气动力组合所施加的力的4倍。
(6)设计和构造应将运行过程中对人员的伤害最小化,除非在良好设计和制造做法的情况下在技术上无法避免,否则应避免出现锐边。如果装有螺旋桨,其设计应能限制螺旋桨叶片可能造成的任何伤害。
(7)除非是系留无人驾驶航空器,否则在数据链丢失的情况下,要有一种可靠且可预测的方法,使无人驾驶航空器能够恢复数据链或终止飞行,以减少对空中或地面第三方的影响。
(8)除非是系留无人驾驶航空器,否则应配备一个可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访问指挥与控制功能的数据链。
(9)除非是固定翼无人驾驶航空器,否则应配备遥控驾驶员可选择的低速模式,并将最大巡航速度限制为不超过3米/秒。(10)除非是固定翼无人驾驶航空器,否则应有一个根据第13部分确定的、不超过第15部分确立水平的保证A加权声功率级LWA。
(11)除非是固定翼无人驾驶航空器,否则应按照第14部分的规定,在无人驾驶航空器和其包装上加贴保证A加权声功率级标示。
(12)由电力驱动,其标称电压不超过48V直流或等效交流电压;其易接触部分不得超过48V直流或等效交流电压;内部电压不得超过48V直流或等效交流电压,除非确保所产生的电压和电流组合即使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损坏时,也不会导致任何风险或有害电击。
(13)具有符合标准ANSI/CTA—2063《小型无人机系统序列号》的唯一物理序列号。
(14)除非是系留无人驾驶航空器,否则要具有直接远程识别。
(15)配备地理感知功能。
(16)如果无人驾驶航空器具有限制其进入某些空域区域或成片空域的功能,则该功能的运行方式应确保其能与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飞行控制系统顺利交互,而不会对飞行安全造成不利影响;此外,当此功能阻止无人驾驶航空器进入这些空域区域或成片空域时,应向遥控驾驶员提供明确的信息。
(17)当无人驾驶航空器或其控制站的电池电量达到较低水平时,向遥控驾驶员发出明确警告,以使遥控驾驶员有足够时间安全着陆无人驾驶航空器。
(18)配备灯光设备,用于保障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可控性和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夜间的醒目性,灯光设计应使地面人员能够辨别无人驾驶航空器和有人驾驶航空器。(19)投放市场时附有用户使用手册。
(20)包含一份由欧盟航空安全局发布的信息通知,提供根据欧盟法律适用的限制和义务。
除了上面介绍的专项法规,无人机作为无线电产品,还需满足RED、EMC、RoHS、 REACH、WEEE、ErP、POPs指令的强制性要求。此外,部分情况下,产品可能还需通过GS认证。
GS认证以德国产品安全法(GPGS)为依据,按照欧盟统一标准EN或德国工业标准DIN进行检测的一种自愿性认证,是欧洲市场公认的德国安全认证标志。
(1)确定出口产品需要符合的指令和标准。
(2)提交技术文件。
(3)出口商需要提供样品给认证机构(Notified body),认证机构委托实验室进 行检测。
(4)提供完整的产品资料(设计图、产品说明书、安全分析评估报告等),需要英文版文件。
(5)实验室对样品检测之后,出具测试报告。
(6)实验室审核数据和报告。
(7)将测试报告和资料提交给认证机构审核。
(8)认证机构审核无误后,出具CIL证书。
(1)确定出口产品需要符合的指令和标准。
(2)提交技术文件。
(3)出口商需要提供样品给实验室,实验室进行检测。
(4)提供完整的产品资料(线路图,产品说明书,pcb板图等)需要英文版文件。
(5)实验室对样品检测之后,出具测试报告。
(6)实验室审核数据和报告。
(7)将测试报告和资料提交给指定机构审核。
(8)机构审核无误后,出具证书。
(1)向检测机构监管递交申请。
(2)根据标准要求,企业准备好相关的认证文件。
(3)企业将待测样品寄到实验室进行测试。
(4)出具证书。
(1)申请人填写REACH检测申请表、提供需要进行REACH检测的产品元器件清单。
(2)并准备好检测样品。
(3)REACH检测通过,完成报告。
(4)项目完成,出具REACH检测报告。
(1)填写RoHS测试申请表。
(2)提交申请后,送样品到检测机构,检测机构对样品按要求进行合理分拆。
(3)进行安排测试。(4)发布报告结果。
(1)符合性评估
根据ErP指令要求,制造商可在“内部设计控制”或“环境管理体系”两种评定模式中
选择一种进行评定。
(2)整理并形成技术文档(TDF)
制造商必须形成技术文档,技术文档应包括设计、制造、运行和产品终处置的信息,细节将通过各产品的执行措施加以明确。(3)发布符合性声明(DoC),基本信息,遵照的指令及标准。
(1)将样品送至实验室等待检验。(2)实验室进行测试。
(3)测试合格出报告草稿件。(4)草稿件核对无误。
(5)颁发证书和报告。
(1)检测机构或代理机构将向申请者的产品工程师解释认证的具体程序以及有关标准,并提供将递交要求的文件表格。
(2)由申请者提交符合要求的文件,对于电器产品,需要提交产品的总装图,电气原理图,材料清单,产品用途或使用安装说明书,系列型号之间的差异说明等文件。
(3)在检测机构检查过申请者的文件资料后,将会安排与申请者的技术人员进行技术会议。
(4)测试将依照所适用的标准进行,可以在制造商的实验室或检验机构的任何一个驻在各国的实验室进行。
(5)GS认证要求对生产的场所进行与安全相关的程序检查。
(6)签发GS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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